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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中国艺术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离不开三种核心资源,即人、钱和法。人是指人才,没有专业化的创作人才、管理人才和经营人才,艺术市场就“不能玩儿”;钱是指资金、资本和金融,无论是艺术收藏还是投资,没有钱就“不好玩儿”;法指广义上的规则和规矩,“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没有规则,这个市场一定“玩儿不好”。我认可刚才专家发言中的观点,即“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水并不深”。但是我觉得目前艺术市场的水不是“深”的问题,二是“浑”的问题。因为“浑”,大家看不清,因此不敢介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艺术市场上的投资信心。艺术市场实际上并不缺资金,一定意义上缺人才,但是“水浑”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包括法律在内的规则。因此我今天想借此机会谈谈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法制建设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着重谈三个问题:关系、现状和思路。
一、先来谈谈艺术、艺术市场与法律的关系
艺术本身与法律不容易扯上关系。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而艺术是感性的表现,两者可以说“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他们属于两种不同的文化范畴。
艺术本身与法律离得比较远,但是艺术市场则完全不同,艺术一旦进入市场,开始影响别人时,法律就有资格“发言了”。艺术市场应该是一个有规则将规矩的地方,艺术市场演绎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关心和照顾”。
笼统地讲,法律对艺术市场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确认和 保护权利,即对艺术市场中各种交易主体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二是明确义务,或者说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艺术市场主体的义务,并督促其认真履行;三是规范行为,通过规范使艺术市场安全有序。
二、艺术市场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艺术品市场中至少有十个领域与法律有着密切关系。
一是艺术品创作,这个环节涉及到版权的确认和保护,实践中有确权、登记、备案等一系列活动需要法律规范;二是艺术品推广,一级市场中的画廊业、博览会等应该是艺术推广的主体,在具体经营和开展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三是艺术品交易,这是艺术品市场中最活跃的一个领域,艺术品交易主要有物权交易和版权交易,具体形式有拍卖、“文交所”以及其他交易形式,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专门的拍卖法等;四是艺术品收藏领域,这的收藏是狭义上的收藏,指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等对艺术品的收藏、维护和保管等活动;五是艺术品管理,主要指政府对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税收、贸易、物流、鉴定、评估等;六是艺术品衍生,这是一个艺术品市场新兴的一个领域,主要涉及到艺术授权和再生产;七是艺术品保护,有很多 艺术品本身就是文物,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此外艺术品市场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大的关联;八是艺术品金融,这是随着资产化而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现象,其中艺术投资基金、艺术信托、艺术保险、艺术品质押融资等都需要法律的规范;九是艺术品消费,这将是推动艺术市场发展最重要的一个领域,没有大众化的消费,艺术就不可能真正的产业化,艺术市场的繁荣也将是非常有限的;十是艺术品支持,包括国家艺术基金、社会艺术资助、艺术赞助、艺术捐赠等内容。
20年前我国几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艺术市场。零星的市场行为主要依靠“潜规则”调整。由于艺术市场崛起非常突然,立法严重滞后,艺术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刚刚起步。除了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尔尼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外,几乎找不到标题中包含“艺术”或“艺术品”字样的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无论是在艺术品的生产环节、交易环节、还是服务环节、消费环节,都没有专门针对“艺术品”的法律规定。
与“艺术品”最为接近的一个法律文件是2004年文化部制定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文化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现在正在制定级别最高的直接以“艺术品”为规范对象的、并以“艺术品”命名的一个法律文件是文化部正在起草的《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
当然了,没有直接针对“艺术品”的法律文件,并不等于说艺术品市场处于“法律空白”的状态。艺术品生产、交换、服务、消费等活动必须遵守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标题中看不到“艺术品”或“艺术”的字样,但是这些法律的效力间接地涵盖了艺术品。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备的艺术市场法律体系来适应和满足艺术市场发展对法律的需求,但是目前,我国艺术市场法律体系的建设可以说才刚刚起步,上述十个领域中,绝大部分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归纳起来看,艺术品创作只有著作权法,目前正在修订。艺术品推广核心问题是发现价值、推出新人,尚无专门法律规范。艺术品交易环节有拍卖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其中拍卖法已经非常落后,亟待修订。艺术品收藏环节有一些法律文件,如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通过的《博物馆条例》,但是层级太低,无法满足要求。艺术品管理环节的问题比较多,一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如艺术品税收,二是根本没有法律规范,如艺术品鉴定、评估等。艺术品衍生领域也主要依赖的是著作权法。艺术品保护领域目前有两个法律文件,即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中文物保护法正在修订中。艺术品金融领域没有任何专门的法律予调整和规范。艺术消费和艺术支持领域的法律也几乎是空白。
这就是我国目前艺术市场状况的真实现状。
三、完善艺术品法制建设的构想
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一部法律从立项到出台至少需要5年,修订一部法律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就拿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审议通过的《博物馆条例(草案)》来说吧,这个条例早2008年之前就开始起草了,2008年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在2012年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才获得通过,前后至少经历了8年时间。这还是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法律文件,如果是需要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文件,则立法程序更为严谨,所需时间会更长。
艺术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因此,在艺术市场法制建设方面,我们迫切需要的是思维的转换。
我认为,我们至少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思维转换:
首先是从在等待中央立法向更多地重视地方立法转变。我国实行的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除了中央有立法权外,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我国的艺术市场发展极不平衡,目前主要集中的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区,其他地区艺术品市场相对比较小,交易量和不大。在中央未出台全国范围普遍适用的法律文件之前,市场活跃地区的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样对市场的规范更具有针对性。
其次是从期待政府规制转向更多地依靠行业规范的自律。艺术品市场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从收藏投资角度而言,大多为藏家个体,数量庞大但非常分散,可以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组建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规范开展自律,效果会更好一些。
第三是从法律法规等“硬法”建设转向标准等“软法”建设。艺术品市场中的很多问题,有些还是非常核心问题,实际上不适合由法律法规来调整,比如艺术品鉴定问题、艺术品评估问题等,法律能够起的作用其实非常有限。从国外艺术市场发展较为完善的经验来看,这些行为往往都是通过标准来解决的,可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多层次的标准。与法律的原则性相比,标准更为详细和灵活,针对性更强。
最后是从依靠国家法律条文规范转向依靠当事人契约治理。艺术市场中的绝大部分行为均属于民事活动,依据“法律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当事人之间通过自由约定可以解决很大一部分法律问题。这一点在目前开展的艺术金融的实践中已经得到验证。 艺术市场法律体系的建设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程,正确的思维是不能等待,也不能依靠,应当从实际出发,行动起来,做好目前能做的事情,只有这样,艺术市场的规范才能有希望。 注:本文是在中国艺术金融年会暨中国艺术金融新年论坛上的发言稿。
注:本文是在中国艺术金融年会暨中国艺术金融新年论坛上的发言稿。(作者 刘双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