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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廷峰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内基本没有什么艺术市场,远没有如今的甚嚣尘上和繁花似锦。那会儿的画家一提起作品价格,就面露羞色,身上还保留着传统手艺人的内敛谦逊。那时,国内也基本没什么像样的画廊,经纪人和画家之间的关系也比较轻松,可以烹茶论艺、把酒言欢。合作卖画大都基于私交随便有个口头协议,双方互相遵守。一般来说,大抵是一次活动下来,视卖画情况,经纪人从整个销售中提取一些佣金留几张作品而已。大家各算各的账,双方心知肚明,下次合作再讲下次合作的事,一次一清。
后来,随着艺术市场逐渐红火,国内以广东、安徽、河南、山东、浙江、江苏等省为代表雨后春笋般诞生了许多大小画廊,究其实也基本属于画店而已。谁的画在市场上好卖、有卖相,大家就一窝蜂去卖谁,作品在不断地倒手中,市场也一天天地繁荣起来。再后来,画家的身价也节节上涨,催生了一大批富豪画家和画商。巨额财富带来的眩晕感急速催化了自我物欲的膨胀,利益驱使下,道德底线、职业规则无节制地被打破,致使当时的艺术市场看似炙手可热,实则乱象丛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画廊克扣艺术家作品,作品卖了不付账”“画家过河拆桥,单方面撕毁合约”等负面消息成了业界常态。在艺术市场远不规范和成熟的时期,一切乱象都伴随着成长。
其实,通常意义上的合作,往往在双方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展开并细化,画廊和艺术家各司其职即可。这种看似平等规范的协议,实际上过于简单,并因过分看重双方的短期利益,极易在分配过程中产生矛盾。
基于此,笔者认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重视:
首先,对艺术家的成长负责。除去画廊签约艺术家的常规义务(如展览、博览会、画册出版、媒体宣传、研讨会、文章撰写、送拍)之外,画廊需要为艺术家做一个长期的推广计划,包括创作过程中学术价值上的引导、销售过程中与藏家的购藏约定。画廊应严格把控市场价格,按艺术家的学术提升和宣传推广的深入,逐年稳步提高作品定价,不可忽高忽低,亦不可涨幅过大。
其次,对艺术作品的质量负责。画廊应要求艺术家在作品质量上严格把关,杜绝应酬作品的产生。在艺术家推广计划执行初期,有条件的画廊,甚至需要花费巨资来收购或者以高质量作品置换流通于市场中的劣质作品。同时艺术家应努力精进个人艺术水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相应数量的作品交付。
最后,对收藏家的利益负责。画廊应做到出售给藏家的每一幅作品,都附有作品的展览记录、出版刊登、机构签发的收藏证书,做到每一件作品流传有序、身份清晰。培养和提高藏家的审美能力,为其定制专属的收藏计划,为降低藏家的消费门槛,可提供艺术品按揭服务。在鼓励藏家自信方面,画廊为维护藏家利益,可签署回购协议书,如藏家需要转售作品,画廊应加价回购。
建立在志同道合、情感友谊基础之上的合作,是国人长久以来崇尚的优良传承,所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种以人格和道义作为担保的约定,显得温暖而富有人情味。但在现代社会,书面契约更有其不可替代之功能。古语云:“先小人后君子”,做到一切有据可循,大家心中有底,互相信赖、互相约束才能共同发展,这样也能给“良知”提供一个保驾护航的坚实壁垒。
因此,艺术市场不只需要一纸契约的约束,更需要精神上的契约。尤其是目前,国内的艺术生态步入了深度调整期,在优胜劣汰的肃清风暴下,各类艺术机构和艺术家持续加强自身建设,端正从业态度,净化内心,不断提高自身的艺术鉴赏力,让单纯的艺术投资行为逐渐提升为艺术收藏行为,用契约约束行为,用道德规范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