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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日前,文化部颁布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要求艺术品经营机构“不得向消费者隐藏艺术品来源”,对艺术品相关信息应予以“尽职调查”。业内人士以为,该《办法》有助于扫除笼罩在艺术品交易里的雾霭,消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有力地保护买家的权益。《办法》将在3月15日起施行。
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以前艺术品经营里有很多行规,使买受人(购买者)不能享受到普通消费者应该享受的权益。《办法》把艺术品的买受人视为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中国艺术品市场研究院副院长、专家西沐认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有了明显进展。
南都记者注意到,《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专文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隐藏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藏重要事实,误导消费者”、不得“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同时采取“明示”制度,对作品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情况和价格等予以明示。
西沐认为,明示制度如何明示,明示到什么程度,可能会出台单独的实施办法。
尤为重要的是,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向购买者提供“艺术品作者本人出具或认可的原创证明文件”、“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追溯艺术品来源的文件”。
“以前的艺术品买卖,买走出了门就不管了。现在消费者如果需要与艺术品有关的资料,卖方必须提供。如此保护了购买者的知情权。”西沐告诉南都记者。
同时,“尽职调查”也并不意味着卖家要对艺术品的真实性负责,而是“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负责”。西沐解释:“《办法》要求的是程序性真实,而不是艺术品真实。只要是所有调查的资料、程序本身是真实的,艺术品经营机构就尽到了责任。”
将艺术品电商等纳入监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在2004年版的《美术品管理办法》上修订而成。名称由“美术品”改为“艺术品”,指涉范围更为宽泛。西沐向南都记者解释,“美术品”主要指国、油、版、雕四大板块,而“艺术品”则包括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装置艺术、工艺美术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这样的称谓更加与现在的市场实际相吻合。”
同时,《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将网络艺术品交易、艺术品金融也纳监管范围,填补了某些领域的监管空白。调整后的艺术品经营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艺术品进出口经营;艺术品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同时,《办法》也取消了对“装裱”、“比赛”、“咨询”等与艺术品相关度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以前美术品的经营更多是交易和交易服务过程。现在扩展到投资、投资服务,比如艺术品电商已经是普遍的经营形式。这些经营模式拓展速度很快,正在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西沐说。
《办法》执行难度较大
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市场的正当性和规范性提出多项规约,其落实和执行是否会具有难度?关于这个问题,西沐认为,任何法律的执行程度都要看执法的力度如何。“制度再有可操作性,如果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一样流于形式。要改变行业的行规或惯性,执行的难度肯定是有的,而且难度会比较大。”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的本意,是对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不规范等情况进行约束。对此,西沐也认为,对艺术品市场的一些“老大难”问题,这个规程肯定会起到相应作用。
而《办法》的主要意义在于,它围绕艺术品市场的热点和现状,力图建构起艺术品经营管理的一套制度。“比如说艺术品经营的明示制度、可追溯性的调查制度、鉴定评估的规程制度、征信信用管理制度,包括审查和执法处罚的制度,企图用规范化的制度来使市场更加规范有序,以此回应快速发展的艺术品市场的需要。”西沐告诉南都记者。(记者 黄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