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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3月15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掀起了艺术品行业的广泛热议。本次《办法》在2004年修订的办法中,除了把名称的“美术品”改为“艺术品”之外,主要围绕“制假售假”、“虚假鉴定”、“交易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责任明确与细化。其中,《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提供“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成为了讨论的焦点,“艺术家本人能否自证”,“谁才是权威的鉴定评估机构”等争议不绝于耳。
作为本次《办法》的执笔者之一,中国艺术产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文化产业智库首席专家西沐在接受收藏周刊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本办法只是一个以艺术品为中心的、针对艺术品经营的一个管理办法,是一种针对艺术品经营过程的管理办法,而离对艺术品市场系统性、体系性管理还有很大的距离。”他呼吁文化行政管 背景
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问题
根据日前发布的《TEFAF2016全球艺术品市场报告》,2015年,中国艺术品市场份额在2011年全球第一之后,排名持续下滑,连续两年排行第三。西沐分析认为,从2015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是最困难的时期。表现在市场信心不足,避险情绪浓厚,规模持续萎缩。以拍卖业为例,2015年的艺术品拍卖市场成交规模依然处于萎缩状态。
“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三大核心问题。具体说即是:一是诚信机制问题,核心是“三假”问题,即:制假、贩假、假拍;二是价格形成机制问题,核心是由市场“明星”与看“名头”评判价值向价值投资及价值发现转型;三是退出机制问题,核心是提升艺术品的变现及流转能力。”西沐在阐述为何在这个时候推出《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时称。
在他看来,在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的大的背景之下,艺术品市场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问题,如以“三假”为核心的诚信机制问题,以投机为核心的定价机制问题,以礼品泡沫为核心的退出机制问题等,已经到了依靠市场体系本身难以消解、难以破局的局面。
办法
鉴定评估等服务的机构也应负相关责任
作为1994年首次颁布,2004年第一次修订,到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3月15日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也顺应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完善。通过收藏周刊记者的比对,本次《办法》较第一次修订版本更加细化了相关的职责与惩罚方式。
例如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不得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行为等。
其中,针对目前市场鉴定证书满天飞的现状,《办法》也对有关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机构,进行了责任划分。这样将会是对于泛滥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一个诚信挑战,尤其是对一些“专家团”的忽悠,将会是一个打击。赝品和假画泛滥,一件艺术品真假难辨,各路专家说法不一,收藏者和消费者往往无所适从,消费者在购买时,机构很难出具大众认可的作品源头的证明。但同时对于第三方鉴定机构而言,也将会成为最有效的“法律”支持。
更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办法》较上一次更加明确了惩罚制度,违反其中条例,《办法》中明文指出,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执行相关惩罚。
争议
艺术家能否自证?第三方鉴定机构如何构成?
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拍卖法》中,“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一直是拍卖行业备受争议的条款。
而本次办法则明确提出,拍卖行应当“尽职调查”提供“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进一步推动市场的信息对称化与交易透明化。然而,这个问题难免又回到了“艺术家本人能否”自证,“谁才是权威的鉴定评估机构”等近年行内争论不休的老生常谈的话题。
西沐称,这种真实性,是一种程序性真实,而不是很多人以为是对结论负责,即对结论的实质性真实。
精诚所至拍卖总经理陈绮雯告诉收藏周刊记者,所谓“尽职调查”,卖得好的画家不可能给拍卖行出证明。对于画家来说,证明自己十多年甚至几十年前的作品,是很大的工作量。“因为画家的职责不在于鉴定。”
而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行内人士则直言,“画家出尔反尔,前后矛盾的情况早已不鲜见,让画家鉴定自己的作品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对于办法提及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陈绮雯也表示无奈,她称“现在市场上出现的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也不具备这样的资质,它们出的证明买家根本不认可。再厉害的鉴定专家,也就是对一两位艺术家有深刻研究,谁敢说自己什么艺术品都能鉴定呢?哪怕有,也都是自吹自擂的。对于这样一个所谓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专家如何构成是个大问题。”
有拍卖从业者称,在未实施《办法》之前,拍卖行也一直在做有关拍品的来源工作,能呈现的,都在努力,但不能呈现的,似乎有了规定也难以推进,“因为在拍卖行业有为买卖双方保密的义务。”
谈及《办法》的不足,西沐也坦承,《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系文化部修定发布的,是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在文化部既有的职权范围内是具有约束力,如果从法律效力上说的话,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属于管理性规范,非效力性规范。“如《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应买受人要求对其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既然是‘应当’,艺术品经营者就有义务完成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的尽职调查,但是,如果经营者拒绝进行尽职调查,《办法》并没有相应规定。”
如此看来,既然《办法》的施行,并非雷打不动的法规,那么,如此颁布实施,最终起到的效力又会有多少呢?用西沐的话,“我们呼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再接再厉,尽快出台对艺术品市场全覆盖的更为系统、更为专业的《艺术品市场管理办法》。”(作者 梁志钦)
简介
西沐
中国艺术产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文化产业智库首席专家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发展脉络
●1994年,文化部首次发布《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即《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前身,对美术品经营活动作出规范。2004年,文化部根据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2004年以来,文化部对艺术品市场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美术品进出口、艺术品份额交易等分别作出规定。
●2014年,文化部启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其间,经过多轮调研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文物局、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艺术品经营单位、行业协会、法学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数易其稿。1月18日,文化部第5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