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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2016年初,文化部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3月24日,又正式发布《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作出详细的计划部署。
《办法》中没有出现指向艺术品电商企业的专门条款,但我们可以把艺术品电商企业认为是《办法》中所指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去适用这个法规。我们的关注点在于:从艺术品电商企业的角度上来看,《办法》有哪些条款与艺术品电商经营相关,艺术品电商企业将如何遵照《办法》去执行?
1、艺术品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相比2004版,《办法》适应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但《办法》涉及的“艺术品”不包括文物,有关文物方面的经营应该遵守《文物保护法》、《拍卖法》。
如今,艺术品电商企业中大多采取拍卖模式,而网络拍卖是否应该如《拍卖法》中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目前还没有严格规定,如果一旦严格实行这项“身份”准入制,那么,艺术品电商企业将面临着一次严重而残酷的洗牌。
2、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活动主要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艺术品进出口经营;艺术品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
其中,艺术品鉴定评估、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是《办法》新增加的内容,这是考虑艺术品鉴定评估是亟需规范的领域,及对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监管需要。同时,《办法》也取消了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所以,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的艺术品鉴定、艺术品电商、艺术品投资等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遵守《办法》相关规定。
3、备案制
《办法》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所有艺术品电商企业要随时关注当地城市的备案规定,履行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4、交易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关于艺术品来源、鉴定评估、信用等新交易制度的执行,必然对现有艺术品电商企业的交易经营活动带来新的“监管”和冲击,而且实行“追溯”,不能一“卖”了之,要承担在一定时期内的法律责任。
5、法律责任
《办法》根据违则对罚则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对罚款金额也作了相应调整,对于未及时备案、未明码标价等违规情节较轻的行为,降低处罚标准,突出艺术品市场监管的重点。规定执法主体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除此之外,《办法》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互联网+”也是政府大力提倡的,那么,如何在“互联网+”政策下,充分发挥艺术品电商对艺术行业的带动和催化作用,同时要有效避免传统艺术品交易的“陋习”,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