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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根据调查显示,艺术品的损失比例大概为:40%的运送与装卸损失,38%的盗窃损失,18%的火灾、水渍、烟熏等损失,4%的光线、温湿度、诈骗、地震、暴风、闪电等损失。但是目前国内九成以上艺术品也未投保,国内博物馆和美术馆、私人的多数藏品也都处于无保险状态。面对日益壮大的艺术品市场,保险商担心其风险敬而远之,投保人有需求却投保无门。我国尚没有专业从事艺术品保险的公司,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有涉及艺术品的担保项目。其中太平洋保险公司主要开展承接对公的艺术品保险项目;华泰保险公司目前也只对拍卖公司开放艺术品保险业务,不接受个人保单。
为何目前中国的文化产业保险,尤其是艺术品保险问津者寥寥,全球著名保险金融服务集团苏黎世保险认为原因有三:一是观念问题,由于艺术品价值高,巨额保费让客户望而却步;二是文物具有惟一性,标的很难确定价值,保险公司一般不轻易给其投保,尤其是在艺术品所在环境的安全保障不确定的情况下;三是国内缺乏专业配套的防损服务链,或称完善的鉴定和定价体系,造成艺术品保额难以确定并导致无法开展此业务。
在国内,大部分文物展览的承展单位都是国有的博物馆,对于大部分受展艺术品也只能象征性地上保险。原因之一是文博单位预算中所列的保险费用有限,预算中所列的保险费与动辄千万元的珍品相比可谓杯水车薪。很多博物馆无力承担高昂的保费,有限的经费只能勉强应对展览的筹备、设计、制作,根本不可能为文物展品支付高额的保费。此外,博物馆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用于保费的专项资金评审过程非常漫长,但保费是要随市场变化的,由于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缺乏对于保险安排的相关规定,多数展览主办方的预算中并未列出保险支出。
大家不太愿意为展品投保,大部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意外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只有在文物出借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保险。比如浙江省博物馆“镇馆之宝”《富春山居图》赴台前就进行了投保,估价为1.5亿元。但这次的保险费用只是估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之间,且保费由台北故宫博物院支付。大的文博单位不愿意投保,私人拥有的艺术品想投保,又找不到愿意承保的保险公司。
针对个人收藏艺术品保险,很多国内保险公司都没有针对个人收藏艺术品的业务,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市场比较零碎;二是风险比较大;三是艺术品价值评估很难确定,运作成本比较高。鉴定和评估难也是影响保险公司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艺术品保险仅针对拍卖行、博物馆等客户,个人藏品被保险拒之门外,原因之一是私人藏品的价值难以鉴定和确认。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是中国艺术品鉴定的最高机构,但它不为商业服务。专家出具的证书只表明其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不包括商业价值。
此外,保险公司对艺术品所在环境的安全保障情况无法全面了解,一旦出现投保人故意损坏而骗保的现象,将很容易引起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损失保险,专业艺术品保险的建立有赖于各方面的发展:培养专业艺术品核保、理赔及营销人员;建立具有国际公信力的艺术品鉴定及鉴价专业人员或机构;培养各类艺术品的修复专家;成立专业包装、运输公司及仓储设备;提升收藏者对艺术品防损及购买艺术品保险的意识等,而这些目前在国内均不成体系或处于缺失状态。
根据艺术品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有几种险种可以分散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责任风险及其他风险。一是货运险:承保艺术品在运输途中所遇到的雷电、冰雹、暴风雨、洪水、岩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运输工具发生意外,抢劫、包装破裂、装卸疏忽造成艺术品破碎、损坏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是财产险:承保艺术品在固定场所期间因遇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等发生的损失。三是第三者责任险:承保投保人在收藏、展览、运输、装卸艺术品等活动中,由于疏忽、过失或意外等行为对他人(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国家对艺术品保险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态度的。2010年3月,中宣部、保监会、文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2010年12月29日,保监会与文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确定了3家试点公司以及第一批11个试点险种,试点险种包括艺术品综合保险,试点经营期限为两年。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世博局要求参展者都要投保,包括艺术品展览四个险种。其间,中国人保与12家保险公司成立了一个共保体,使保险能够真正渗入到文化产业。(作者 刘双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