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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市民小林2年前开始经营一家雕塑作品经销店,一直未办理备案。但记者近日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获悉,2017年3月1日起,新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所辖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而已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则需在今年4月30日前办理备案,否则要被处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出台
近年来,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艺术品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但艺术品经营中也存在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投机炒作等问题,艺术品电商、艺术品金融等新型业态亟待规范。
为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于2015年12月17日发布,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这些艺术品机构需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但不包括文物。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艺术品经营单位约有1100多家。这些经营单位一直没有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所辖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4月30日前需完成备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范艺术品经营秩序,促进艺术品交易透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已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到所辖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从2017年3月1起,新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所辖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2017年5月1日起,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对艺术品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并对不进行备案、不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等违规经营的单位,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热点问题解答
问: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合法?
答: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只有申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才是合法的。
问: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办理备案时,还应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 ATA 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特别提醒,所提交申请材料应按上述顺序排列;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问:对从事艺术品经营而未备案的单位会怎么处理?
答:《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没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