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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北京市文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物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前天,市文化局、文物局等单位联合对文件做了详细解读。该《实施意见》规定,北京允许文化文物单位文创开发净收入70%奖励开发人员,文化文博单位的开发人员可兼职在文创开发的企业内任职。根据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和备案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名单,归属北京市的8家单位有机会尝鲜。
该《实施意见》是根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而制定。《实施意见》明确说明,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部分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建立激励机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试点单位可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及以上奖励开发工作人员。
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
目前,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和备案的国家级试点单位中,归属北京市、能够享受该《实施意见》的北京文化文博单位共有8家。它们是:首都博物馆、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北京自然博物馆、园林博物馆、中国电影博物馆、首都图书馆、北京画院。
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和备案的其余国家级试点单位,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可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