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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院学员与专职模特之三》 陈丹青 布面油画138×92cm 2010年
陈丹青作品
画画,应该是“个人问题”吗? —从陈丹青公开展出“春宫画”说起
李珂
陈丹青早年凭画油画在美术界小有名气,出洋……海归之后,又凭着写杂文针砭时弊在文化界出了大名,成了“公知”兼著名艺术家。他最可爱之处是时而谦虚低调、自嘲自贬,时而又无所畏惧、无所顾忌,说出一些惊世骇俗之语,做出一些标新立异之举。据媒体报道,前不久陈丹青与几位中外画家合作在北京、深圳等地举办巡回展览,题目叫“面对面——中荷肖像画及室内绘画展”,他本人重点展出了临摹古代中国画的“春宫画”作品,并作了一场题为“艺术与模仿”的演讲。在演讲中陈丹青说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身为绘画者,我觉得绘画在今天,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中国,其实应该越来越回到个人的问题上,不要把它变成大面积的文化的事件。”
对此说笔者觉得不能苟同,略陈陋见与困惑于下,请读者诸君指谬赐教。
笔者始终认为,画画,既可能是个人问题,也可能不是个人问题,关键不是看绘画者口头上怎么说,而是要看他实际上怎么做——如何处置自己的作品。如果绘画者画画只是自我欣赏绝不示人,或画完画立即销毁,或将画作带进坟墓并保证永不被别人发现,就纯属个人问题。如果画完拿给别人看,或送给别人、卖给别人,哪怕只有一个观者、一个顾客,也不能再算是个人问题。即使绘画者生前避世隐居、默默无闻,但身后名声大噪,作品流芳千古、泽被后世,同样不能算是个人问题。如果绘画者画了画公开举办展览,并通过媒体做宣传广告,在社会上产生了影响,在市场上产生了效益,甚至被写进绘画史、美术史、文化史……就更不能说是“个人问题”了。
当然,绘画作品产生的影响并不都是“流芳”的,也有“遗臭”或“遗毒”的“文化艺术垃圾”。这些形形色色的“垃圾”以各种面目出现,但“异曲同工”,都起到了污染社会环境、败坏道德风尚、毒害人的思想、助长颓废堕落和违法犯罪的作用。因此其绘制者的行为也绝不能算是“个人问题”,轻则要负社会道德道义的“良心”责任,严重的还要负法律责任。
现在陈丹青作为“名家”,既举办展览,又发表演讲,尤其是展品包括属于敏感题材、容易吸引众多眼球的“春宫画”,已经在观众中和社会上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绘画行为显然不可能也不应该属于“个人问题”。
众所周知,所谓“春宫画”,不过是古人对直接、具体描绘男女性行为的绘画作品的“雅称”,如果用民间“俗称”,就是“光屁股妖精打架”了(《红楼梦》中傻大姐语)。笔者孤陋寡闻,不知这种露骨表现人类生活隐私的东西,在其他国家是否可以在公共场合公开展示,但笔者知道在中国,虽然“闺房之内有甚于画眉者”,但是自从人们告别了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有了羞耻感和自尊心之后,类似“春宫画”的东西都被主流社会和正统文化视为“有伤风化”“诱人堕落”的“淫秽邪恶”之物,遭到一切正派人士尤其是为人家长者的不齿和唾弃,绝不允许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展示。
然而有意思的是,在当代中国(不知具体起于何时),“春宫画”之类“涉及色情”的东西被政府有关部门划分为“艺术”和“非艺术”两大类。被划为“非艺术类”的属于“扫黄打非”的对象,遭到严厉打击、禁止、取缔。被贴上“艺术类”标签的,则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自由创作、公开展览、随意买卖。(《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客观公允地说,政府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初衷无疑是好的——艺术品是艺术品,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二者性质截然不同,所以必须区别对待。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来甄别、区分、鉴定和最终认定呢?这些工作即使全部由政府执法部门来做,但有关部门能够派员进驻各级美协、所有展览场所、所有书画交易市场进行把关吗?
况且,画家与顾客往往是直接交易,执法部门能够派员进入画家的私人画室“现场鉴定”“现场执法”吗?
然而,不具体到展览场馆、交易市场、画家的画室,又怎能区别和划分“艺术”与“非艺术”以及两者之间的形形色色的“擦边球”,从而有效地执法呢?
也许,正是由于上述实际问题和尴尬现象的存在,陈丹青才呼吁和倡导“绘画应该回归个人”吧?其“潜台词”显然就是“政府部门和法律毋须劳心费神费力插手艺术的事情矣”。
可以设想,绘画一旦“彻底回归了个人”,政府有关部门是可以不再劳心费神费力地去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了,“春宫画”以及形形色色的“准春宫”“类春宫”的擦边球也可以无所忌惮地肆意流传、大行其道了。但是,由此引发的恶劣后果,诸如:色情行业泛滥猖獗、世风日下、犯罪增多、未成年人堕落……乃至损害败坏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形象,又由谁来负责,谁来“买单”呢?!
这个话题太大、太复杂,姑且放下不论,只说陈丹青的话题。其实陈丹青关于“回归个人”的倡议也有些“多此一举”。因为“回归个人”实际上在中国画坛早已成为现实,而且是普遍和热门现象——放眼中国当代画坛,现在的画家,许多人(不是全部),其实在自己的内心深处,已经完全、彻底地“回归个人”。他们或“钻入象牙塔”,或“躲进小楼成一统”“两耳不闻窗外事”,一门心思赚钱、发财、享受。什么艺术工作者的职责义务,什么国家民族的命运前途……统统置于脑后。对他们来说,最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谄媚市场,如何取悦顾客,怎么画才能来钱快,才能发大财,才能住上豪宅,开上名车,买大别墅、置大庄园……
陈丹青对“大面积文化事件”的顾虑也近乎“杞人忧天”。因为现在的中国(大陆地区)的艺术界已经彻底告别了“政治挂帅”“为政治服务”“为政策服务”的时代,全面进入“为经济服务”“为物质服务”“为享受服务”等等“为个人利益服务”的时代。诸如“刘海粟因倡导画裸体画遭受迫害”“美院因开设‘裸模’课而惊动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袁运甫因为画了裸女洗浴挨批”之类的“文化事件”,早已沦为历史的笑谈。画家们的自我感觉更是良好极了,似乎只须对某些富翁负责,只须跟某些画商打交道,只须抱住某些官员的粗腿,即可万事大吉。他们混迹人海、遨游艺海、弄潮商海,本人纵横驰骋、为所欲为、逍遥恣意、固步自封、自高自大、自我吹嘘、自我陶醉,旁人众星捧月、鼓掌喝彩、阿谀奉承……画家,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天之骄子”。画画,就是他们的“个人问题”,而且是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制约的“个人问题”。
也许,正是看准了这一点,陈丹青才在取得了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之后,又远渡重洋回归中国大陆定居的吧?——当然,这纯属陈丹青先生的“个人问题”,别人是无权置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