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是可以表演的。
这是我多年来,一直想表述的一个话题。书法原本是时间与空间相统一的艺术,它在构成原理上与音乐的音符、音质、旋律以及舞蹈的造型、运动旋律等完全一致。音乐的音符、节奏与律动,与书法的点画、笔势挥运、章法的腾拏布局,在审美原理和相关规律上都是相同的。借用孙过庭《书谱》的两句话,这也是“心手会归,若同源而异派;转用之术,犹共树而分条”。《礼记·乐论》云:“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东汉书法家蔡邕《九势》云:“夫书肇于自然,自然既立,阴阳生焉;阴阳既生,形势出矣。”传书圣王羲之《记白云先生书诀》云:“书之气,必达乎道,同混元之理。”这些名言,都透露了书法与音乐在根本上的一致与相通。所以,中国书法,实际上是纸上的音乐、是笔墨的舞蹈、是无弦琴、是无声诗(中国古代诗乐合一)。“笔歌墨舞”这一词汇,十分形象地说明中国人对书法与歌舞音乐的密切关系早有感悟。既然歌舞都可以表演,为什么书法不能表演?这是我说书法可以表演的根本理由。
当然,就书法的实际情况而言,有一个适合创作表演的范围问题。篆、隶、楷、行书,相对比较安静,书法审美崇尚质感,要求气息的纯厚;忌讳过分的热闹和过快的速度。这在音乐上,更接近私密的小夜曲,故不适合在大庭广众之下表演。最适合创作表演的,无疑是草书,尤其是癫狂恣肆的大草、狂草。草书的自由度大,点画、线条在纸上,有挥斥、驰骋的无限空间。狂草书的创作,是一个激情宣泄的过程,笔墨挥舞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创作者肢体语言的运动变化。笔墨流动的过程,具有视觉欣赏的意义,它与作者的肢体运动合起来,其实也是一种舞蹈。
事实上,草书创作能尽情地抒发情感,表现个人志趣情韵,也很适合创作表演。表演的过程,应以书法创作的内在规律为基点,展现个人在创作时挥毫、运笔的律动和线条流动时的美感。这种美感与创作的诗文内容、作者情怀相协调,故具有浓郁的人文气息。
书法表演应是作者书法功力与才情的综合表现,故其难度相当高。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是,众目睽睽之下,创作的全过程,必须在有序的控制下,一次性完成,且不得出现书写的错误。表演创作允许有风格的不同,也必然有水平的高低,这就像同样一曲《江河水》,阿炳和闵惠芬的演奏,各有不同风格,而一般二胡爱好者的演奏,总是很难和他们俩相媲美,这是一个道理。
唐虞世南有一段涉及书法与音乐关系的精彩论述:“假笔转心,妙非笔端之妙,必在澄心运思至微妙之间,神应思彻。又同鼓瑟纶音,妙响随意而生;握管使锋,逸态逐毫而应。学者心悟于至道,则书契于无为,苟涉浮华,终懵于斯理也。”这一段论述见虞世南《笔髓论·契妙》。他告诉我们书法创作与“鼓瑟纶音”等音乐活动具有相同的性质,但要真正把握好书法的音乐美,必须“心悟于至道”,即从艺术本源之处加以体会。不能简单追求形式上的浮华与热闹,否则便“懵于斯理”,即与艺术的本性无关了。(作者 黄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