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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艺术所体现的中华美学精神包括四点:美善合一、技进乎道、写意精神、融会贯通。这种精神浓缩积淀在中国书法艺术的经典之中,是书法艺术的本质规定所在。一、美善合一。书法艺术形式是美的,“人”是善的。书法大家都是坚质浩气、高韵深情、修养博精的高雅之士。二、技进乎道。书法家要创造出美妙的艺术形象,必须具备一流的专业技巧,深谙笔法、字法、章法、墨法之道,要体悟、体现书法形式的辩证法。中国的书法艺术,是以“原理的空间”体现了中华美学的精髓。优秀书法家都是善于在艺术形式上制造矛盾又能和谐解决矛盾的高手。不过,运用“矛盾律”要达到“中和美”的和谐之境,进而由“技”得“道”。书法之“道”的根源就是儒、释、道思想的精义。三、写意精神是对现实生活的超越精神。一方面是“写”的行为:振笔直书、浩然之气。一方面是书写的结果“意”:通过“纵横可象”表现出情性和哀乐。四、融会贯通。“诗书画印有真意,贵能深造求其通”。汉字博大闳深的文化属性,要求书法家的修养要全面深厚,是通才而不是专才,书法作品要具有宏大深邃之气。
(作者 书法家、河北大学艺术学院院长、教授 刘宗超)
(代表作:著作《中国书法现代史》《中国书法现代创变理路之反思》《汉代造型艺术及其精神》《画像石艺术:砖石精神》《书法鉴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