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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对于画家来说,责任分为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两种。所谓的个人责任,它侧重于自我的观照和满足,就是能够通过绘画作品把自己的擅长喜好、情绪情感等抒发出来,以完成自我精神的宣泄和舒畅。我常把它比作“绘画的小资主义”。而社会责任却不同,它是“超我的塑造”,它要通过绘画作品来为“祖国河山立传”(李可染语),来反映作者所处的这个社会与时代。我常把它比作“绘画的大任意识”。当然,无可否认,画家作品风格的形成和确立,与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都有着紧密的关联。但当今太多的画家在毕生的艺术追求和实践中,仅仅完成了个人责任,而对社会责任却似乎没有触及到,更没有肩负起。
梳理整个美术史会发现,从古至今真正具有大任意识,并确立自己艺术风格的画家其实并不多,甚至寥若晨星,而具有小资主义,且形成自家面貌的画家却不胜枚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与画家本人的性格性情,以及思想觉悟有关;二是与画家自身的欣赏水准和绘画水平有关;三是与画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所受感染的社会风气有关。但做为一位画家,倘若其作品里反映不出所处时代的风貌特点,流露不出所在社会生活的相关信息,则算不上是真正的成功。由此也使我联想到吴冠中先生发表的“一百个齐白石抵不上一个鲁迅”的观点,其实指的正是关于绘画的社会功能性问题。要让人们看过你的作品能够产生心灵的震撼,通过你的作品能够得到生活的启悟,透过你的作品能够感受时代的思考,这才是了不起的画家,才是了不起的画作。
而做为画家,能够把绘画艺术当成毕生的信仰和追求,并将绘画赋予足够的使命感,将饱满的生命体验、人文关怀与职业担当等化作绘画创作过程中的现实性思考和自觉性表达,这无疑是一位画家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当然其中也包含了个人责任意识的抒发,以及价值观念的确立。而当社会责任与个人责任完全融合统一的时候,便一定会诞生出无愧于时代的艺术家和艺术作品。(王进玉,知名青年学者、艺术评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