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展览
- 讲座
- 笔会
- 拍卖
- 活动
最近,《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再度引发关注。
改革开放以来,这种聚焦潮起潮落,已经断断续续了好几波。而每一波结束,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出台,都与文物领域里的实际情况有着一段明显的距离。新修订的文字在获得一部分文物界人士赞许的同时,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遭遇另一部分文物界人士的批评,民间文物界尤其是文物市场界人士的批评之声更是不绝于耳。
笔者认为,与其周而复始地重复《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不如调换一下立法思路,站在文物领域更高、更全面、更准确的角度,研究文物领域的立法体系。
笔者曾撰文《从文物市场的实际出发调整文物行政管理思路》发表在《艺术市场》2004年11期。遗憾的是,没能引起有关立法部门的足够重视。现在想来,当时引起有关立法部门足够重视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现在应该是各方面条件都基本具备的时候了。
首先,对文物市场既繁荣又混乱的现状,得到了国家文物界人士与民间文物界人士的高度共识。
其次,国家文物系统自身管理体制不顺的状况及弊病,在管理部门内部也有了清醒的意识:如文物商店的经营管理体制,如博物馆的运营管理体制。
再次,国家文物系统人员无序进入文物市场行为已经成为文物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这一结论在社会各界逐渐趋向一致:如汉代玉凳事件、金缕玉衣事件、河北冀宝斋博物馆事件。
笔者认为,文物立法思路的调整,应该符合当前文物领域发展的实际状况。文物立法应该全面准确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巨大变化了的文物领域的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
基于以上两点,文物立法应该改变延续了几十年的《文物保护法》一法独揽、一法覆盖的立法状态和立法思路。
笔者认为,建立文物立法体系,起码应该首先着眼三个方面:一是文物保护,二是文物市场,三是文物鉴定。下面分别进行细述。
文物保护与文物市场、文物鉴定相比,虽然已经得到了足够程度的重视,但也应该放在文物市场开放之后的实际领域里重新思考。否则就很难回答,国有博物馆和国有文物商店经常出现、普遍存在、屡禁不止的国有文物利用不利,国有文物毁损频发,国有文物流失严重等诸多怪象。
文物市场不仅要关注文物摊群、文物市场、文物拍卖、文物典当、文物寄卖,更不能忽视现在仍然属于文物系统管理的国有博物馆,变相存在的国有文物店和拍卖公司以及各种以名称名目存在的文物研究机构和文物鉴定机构。因为实际上,这些机构和人员早已或明或暗地进入和涉足、开放了的文物市场。文物市场立法的关键是要立足文物市场实际上的开放现状。
文物鉴定立法的思路,应该是在现有的不完整、不完善的相关法条基础上,借鉴司法仲裁和律师事务所等类型机构的改革经验,将文物鉴定机构、文物鉴定人员和文物鉴定行为进行细致科学的准确划分。在细致科学准确划分的基础上,对各类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鉴定行为进行合理有效地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文物立法起码应该依据文物领域现状,从三个方面着手制定三个专门法,即《文物保护法》、《文物市场法》、《文物鉴定法》,可以将三法统称为《文物法》或《文物法体系》。
(作者系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会长、中国古玩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