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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是造型艺术,实为当然,不证自明。不过,书法也属于语言艺术和表演艺术,这却比较突兀,需要论证。
书风合于文风相得益彰
先看书法与语言艺术。谈起书法艺术,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语言,而是文字。这是必然的,以文字为素材,正是书法区别于抽象画的首要条件。
文字有形、声、义三要素。人们普遍认为,对书法而言,形是至关重要的,声和义则是无关紧要的。这种观念与西方美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西方美学体系中,与书法最接近的艺术当属绘画,绘画是形与色的艺术。着眼于形,可以顺理成章地将西方现代绘画理论移植于书法。但是,光是着眼于文字的形,不但无法区分(抽象)绘画与书法,而且根本不可能回答:书法何以一定要以文字为素材?文字本来是为了保存语言而被发明出来的。语言有声音与意义两个要素,为行文简便故,我们不妨暂时隔离“声”,仅考虑“义”。
由于使用文字,语言的意义被一起带入整个作品,恰如形影相随。必须承认,对书法来说,形是第一位的,义是第二位的;形是主导性的,义是辅助性的;形是主角,义是背景;形是中心,义是边缘。但是,第二位、辅助性、背景、边缘、影子……并不是没有,而且不可或缺。按照现象学美学和格式塔心理学美学的观点,任何一件艺术品都是一个“中心—边缘”结构或“图—底”结构。在这个意义上,书法也是一种语言艺术。
的确,语言的意义是书法摆脱不掉、无法舍弃的因素。先看内容方面。孙过庭《书谱》有一段评论:“(王羲之)写乐毅则情多怫郁,书画赞则意涉瑰奇,黄庭经则怡怿虚无,太师箴又纵横争折。暨乎兰亭兴集,思逸神超;私门诫誓,情拘志惨……”在《乐毅论》《画像赞》《黄庭经》《太师箴》《兰亭序》等作品中,使王羲之的书风发生变化的,正是文字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是文字的意义所构成的。书风合于文风,相得益彰。
书法意味无法“一览无余”
再看形式方面。语言之意义不可或缺,还因为语词的意义会构成语句,决定了阅读次序和书写次序。语句在时间中展开,同时,许多语句构成段落篇章,也得言之有序,方能言之有物,于是,书法作品的书写便不能不沿着既定的时间序列展开。不错,任何一幅绘画的创作也都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是,绘画要的只是最后的整体效果,作画的次序完全可以颠倒。而书法创作的时间性则是被文字预先规定好了的,书写次序顺从于阅读次序。书法创作必须服从语句的逻辑次序,一字一句,按部就班,落笔无悔,不可更改。行草、狂草尤其如此。
因此,比较而言,创作过程的时间性,外在于绘画作品,内在于书法作品。书法与抽象绘画的主要差异,在此得以彰显。创作如此,接受亦然。绘画是瞬间造型艺术,观众可以一眼把握作品整体,“一目了然”。书法作品成品尽管也可以为观众“一目了然”,但是观众并不会停留于这“一眼”,书法作品也不会被“一览无余”。观众还要进一步跟踪书写的先后次序,同时争取将文字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把语言艺术的因素渗入书法之中,丰富、充实和深化书法作品的意味。
总之,书法作品就像一轮明月,将自己的形象浮现在一个光圈之中。假如完全没有了语言艺术的背景,书法作品无疑会显得比较单薄,成了没有影子的形体。书法当然不是纯粹的语言艺术,但在书法作品的完整构成中,显然蕴含着一个语言艺术的层次。(作者 郭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