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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文化部在其官网首页发布《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评估报告》。报告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颁布五年来,各地落实情况喜忧参半。(2月15日《光明日报》)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统计显示,包括去年11月成功申遗的“二十四节气”在内,我国目前已有39个项目跻身世界级非遗,项目总数位居世界第一。至于国家级、省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灿如星辰、数量众多,这些都是中华民族引以为豪的资本,也是我们建设文化强国、确立文化自信重要的基石。
在我国,象征文化软实力的非遗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同时也是民族精神、民族个性、民族气质的具体体现。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文化生态发生了变化,非遗的传承保护面临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于201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非遗法》,从而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撑。
作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的专门法律,《非遗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文化建设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从文化部于2016年组织开展的《非遗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结果来看,虽然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各地保护经费不足、非遗传承面临一些瓶颈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说明五年来我们在落实《非遗法》方面的确还存在一些问题。
客观地看,《非遗法》颁布实施五年来各地落实情况喜忧参半,的确有诸多客观原因,比如机构设置缺乏、人员队伍不足、资金投入有限等。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各级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所致。如果各级政府能够充分认识到,《非遗法》的颁布实施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能够坚持做到像抓经济、抓环保、抓稳定一样来落实《非遗法》,有些困难其实是完全可以克服。
《非遗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这说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非遗传承保护的责任主体,这是一种法律义务。因此,如何将《非遗法》真正落在实处,当务之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担责,以文化的使命感、责任的崇高感和法律的敬畏感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这样才能让《非遗法》突破障碍,落地有声。(作者 刘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