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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安迪·沃霍尔之后最成功的美国当代艺术家、波普艺术大师昆斯终于在2017年3月10日被法国一家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其雕塑作品《裸体,1988》被认定抄袭了已故法国摄影师让·弗朗索瓦·鲍雷(Jean-Franois Bauret)拍摄于1975年的作品《Enfants》(《孩子》)。这已经是他第四次被指控抄袭。昆斯的公司被判向摄影师家人赔偿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一共44000欧元。同时,蓬皮杜艺术中心也需承担一定责任,因为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在蓬皮杜举办的昆斯大型回顾展中,虽然这件作品因运输受损缺席展览,但蓬皮杜依然在展览目录中使用了作品照片。
往往越是看似简单明晰的概念,越容易被人误读和滥用。勒庞在其名作《乌合之众》中写道:词语的威力与它们所唤醒的形象有关,同时又独立于它们的真实含义。最不明确的词语,有时反而影响最大……它们的含义极为模糊。抄袭、挪用、借鉴、模仿,这几个看似含义明确的概念事实上常常难以泾渭分明,却又分别被投入截然相反的道德阵营。挪用、借鉴和模仿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甚至是必要的创作手段。而抄袭一词则不仅清晰地表明作品非原创的身份,更具有强烈的道德指向。因此,作品抄袭与否的争论从根本上来说是关乎作者的职业道德的质疑与辩护。
无论如何,由一家法院进行裁决两件艺术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关系是十分可疑和令人困惑的。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艺术所以能够构成抄袭的标准是什么,是形式还是主题上的高度雷同?如果是,那么多大程度(或者精确到多少百分比)的相似便构成抄袭?百分之三十(像论文检测一样),还是百分之五十,还是如同摄影师让·弗朗索瓦·鲍雷的遗孀Claude Bauret·Allard对媒体所说的那样“两件作品中小男孩的生殖器尺寸都一样大”?这位摄影师夫人在参观展览时惊讶地发现昆斯雕塑与自己丈夫拍摄的照片高度相似之后,不无愤怒地指出:虽然昆斯在雕塑中添加了鲜花,但依然是抄袭。
如果仅仅因为两者在形式上“高度相似”便判定后者为剽窃,那么杜尚的《带胡须的蒙娜丽莎》与原作的重合率之高,远超昆斯的这件作品,简直就是赤裸裸的抄袭了。显然,并没有人因此质疑杜尚。虽然《带胡须的蒙娜丽莎》从形式上看仅比达·芬奇的“原作”多了两撇小胡子,但杜尚所要表达的核心内容当然不是所谓文艺复兴时期写实绘画的理想范式,而是对于传统艺术创作和欣赏观念的颠覆,是对《蒙娜丽莎》的巧妙挪用。而同为波普艺术大师的安迪·沃霍尔的《玛丽莲·梦露》无疑也是对梦露照片肆无忌惮的“拿来主义”,只不过是改了改形式,换了换颜色而已,为什么也没有人指责他抄袭了摄影师的作品?
显然,抄袭与否,不能简单地从两件作品之间形式上的相似度进行判断。也许,我们把视角移到问题的原点上会看得更清晰一些:一件作品能够具有合法身份的基本要素是形式、主题或内容的原创性,三者至少居其一,否则就涉嫌抄袭。当然,每件作品的核心或者说最有分量的部分不尽相同,有的以形式取胜,有的主题新颖,有的内容独彰——能兼而有之者当然更是不争的大师。
波普艺术本身,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与流行文化及现成品之间密切而暧昧的关系。通过这种理念和视觉上千丝万缕的关联,波普艺术揭示的是在这些大众的、消费的图像和现成品背后当代人的视觉经验和精神结构。换句话说,波普艺术旨在超越这些图像符号本身的价值指向,去探究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深层的文化维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者可以说是“貌合神离”,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意思,不能简单地判定为抄袭。
就在昆斯作品《裸体,1988》遭遇诉讼之前,其作品《Fait d‘Hiver》遭到法国一位名叫Franck Davidovici广告策划人指控,认为是剽窃了他在1985年为法国服装品牌娜芙娜芙策划的一则创意广告。应这位策划人的要求,蓬皮杜艺术中心已经将昆斯作品从展台上撤下,尽管昆斯的律师曾援引美国版权法中“戏仿的自由与公平竞争原则”,称杰夫·昆斯的作品并未侵权。而早在1988年,昆斯的作品《String of Puppies》以及《 Wild Boy and Puppy》也遭遇过涉嫌剽窃的相关诉讼。
人们总是津津乐道于大师的各种新闻。抄袭,对于像昆斯这样的当代波普艺术大师来说,似乎更具有一种八卦式的社会话题性。不论这样的诉讼是最终不了了之,还是像这次一样由法院正式下达判决书进行了断,抄袭、借鉴还是原创的争论都并没有也不会真正停歇下来。在这些争论背后,是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对于艺术本体的不同思考,以及错综复杂的政治、文化和利益生态。(作者 邢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