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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其中,在文件的第八条指出,要“建立中小学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并将测评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发展状况的内容之一,以及学生中考和高考录取的参考依据”。此文件的出台,意味着传统作为学校教育中较为不受重视的艺术学科,终于在国家政策方面得到了肯定,美育的重要意义再一次得到凸显和强调。同时,在艺术素质测评及国家重视美育的大背景下,“美术、音乐学科纳入中考”亦成为了一种具体“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于我们艺术教育工作者及管理者来说,又不得不警惕这样一个事实:基于传统“以考试论英雄”之教育弊病,艺术素质测评很容易陷入一种极端之情况——测评重“筛查”或“选拔”,学生、学校均“唯分至上”。这一点,想必对当下国内教育现实稍有了解的人,都可以想象得出。而可以肯定的是,就教育部鼓励艺术素质测评的教育趋向来看,“一刀切”“唯分至上”的量化考核绝不应该是唯一的测评手段!需知,无论是针对学校教学还是学生艺术能力,“测评”不能只是给出一个考核分数了事——冰冷的分数并不能反映丰富的现实,单一以分数论高下是最彻头彻尾的“应试”,这点已无需赘述。
对此,笔者以为,我们需要将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结合起来。其中的质性评价方式,可以是一份由教育督导者(或学校自身)完成的学校教育质量评述报告,可以是由教师撰写的着眼于学生艺术发展能力的分析报告,也可以是对学生美术学习档案的汇集和整理。在测评的时间轴方面,也需要尽量使得“终结性测评”和“过程性测评”相结合。其中,终结性测评作为学生升学就业的参考,用以探查学生的资质与艺术发展潜力;过程性测评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不断反馈的机制,用以强化学生的特质或改进教师教学。
此外,就艺术素质测评的应用范畴来看,全国范围内不应该只有一个标准、一套评量体系和办法。那样的话,势必会出现“捧红一个、唱衰一片”的情景。要知道,中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教育环境特色等也不尽相同。对此,义务教育阶段艺术素质测评需要考虑城乡差异、地域差异等实际性的因素。测评要真正发挥其促进当时、当地美育事业发展这样一个功效,并能达到“督促地方积极开发利用本地区特有文化艺术资源”的局面。基于此,各地不妨根据教育部之宏观测评精神,研制更加符合自身条件的艺术素质测评的细化方案,以实现“因地制宜”。
再从艺术素质测评的主体来看,素质教育中运用比较广泛的“多主体评价”的方法值得提倡。如果是评价某一学生的艺术表现,美术课标中“鼓励学生采用自评、互评、教师评以及座谈等方式对学生的美术作业进行评价”,是测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是对某一学校的艺术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测评的话,那么其测评不能仅由单一的教育行政方实施,地方教学督导、学校自我评价、教师及学术意见反馈、当地同级学校的意见评估等都应共同参与进来,成为测评实施的主体。
2015年7月,教育部正式公布《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办法》第二条专门指出,“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既关注学生的课程学习水平,也关注学生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经历;既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也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既关注对学生的基本要求,也关注对学生特长的激励”。这为我们高屋建瓴地指明了“艺术素质测评”所应具备的基本观念。在具体操作办法方面,《办法》还专门针对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划定三个“一级指标”,分别是“基础指标、学业指标和发展指标”,并制定了更加细致可行的指标体系及测评方案。其中,三个一级指标又分别下设“课程学习、课外活动、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校外学习、艺术特长”六个二级指标,兼顾了课堂内外、校内校外、基础和特长等不同维度,很好地体现了以发展为目标的测评导向。这都给了我们基础美术教育工作者一个很好的方向和具体实施办法的建议。
基于上述所言,笔者以为,艺术素质测评是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手段,其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对于培育有丰富艺术品位、较高审美能力和卓越创造力的未来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该仔细研读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重要文件的通知,切实把艺术素质测评放在提升学生素养与能力、改进和发展美育教学的角度上来,要“发展”不要“筛查”,那种传统“唯分至上”、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的测评观是该歇一歇了。(作者 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