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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时代的艺术都有其自身的艺术意志,每一位艺术家也都有他自己的艺术意志,甚至每一幅作品也都有它特定时空的艺术意志。需要明确的是:艺术意志与艺术家的意志、艺术家所在时代的意志是有所区别的,但也不是毫无联系。不管心理学如何介入并解释艺术意志的心理基础,而断然把艺术意志纯粹地解释为关于艺术家的情感或一种“心理意图”无疑是仓促的。
事实上,有相当部分艺术家在创作时,是理智地形成自己的创作意图的,或者说是艺术家的自觉的意志,而这种情绪倾向与艺术作品可能给我们传递的思想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有时,艺术意志又可能在审美知觉中客观地实现。在此层面上,艺术意志又是作为一种审美知觉的对象,来规定了它的非实在性。
一直以来,艺术意志在内涵上的解释充满着矛盾,它既关乎心理学,又不完全属于心理学意义上的个别的实在;另一方面,它也不能简单归于艺术知觉意义上的与实在相对的抽象的一般的综合物;再者,“历史决定论”也不能信服地说明问题。
有时候,艺术作品看起来更像是一件艺术品,或纯粹就是一件艺术品,而和艺术作品是“历史的产物”诸观念并没多少干系。如此说来,艺术意志是否被某种现象隐匿了?或自身隐匿在艺术现象之中?即便如此,在心理学看来,“某些看来无心的行动,在精神分析的过程中,常可以发现有着充分的动机,而且迫使这些不自知的动机浮现于意识层面。”(弗洛伊德语)
弗洛伊德
然而,艺术意志似乎更倾向于对艺术现象的揭示——个人的、社会的或历史的。在整体性上,“经验的”东西被“悬置”起来,作为非经验的“艺术意志”具备了特殊的内涵,即对艺术现象和艺术本质的“揭示或去蔽”。(海德格尔语)
海德格尔
一般认为,构成艺术作品的要素主要有二个:内容和形式。前者指的是所要表现的对象、主题、题材和思想,后者主要是用什么材料、什么方法、什么手段去表现的问题,侧重于技术性。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历史作品和叙事性作品更侧重于内容方面的真实性,作品的内容决定着作品的本质,也决定着作品的价值。在艺术家看来,形式不过就是表现之手段,内容才是作品之目的。
而形式主义美学与之则相反,在对待艺术美和艺术的本质问题上,席勒就认为,美的艺术的本质就是外观,“在一部真正的艺术作品中,内容不应起任何作用,而形式应该起全部作用;因为只有形式才会对人的整体发生作用,相反通过内容只会对个别能力发生作用。内容不论多么高尚和广泛,它对精神随时都起限制作用,而只有从形式中才有希望得到真正的审美自由。”(《审美教育书简·第二十二封信》)
席勒关于艺术美的本质的观点对后世影响非常大,的确,十九世纪之后尤其是到了二十世纪的艺术作品,历史、宗教和叙事性题材逐渐从中心位置退出,艺术家更注重线条、色彩等技巧在形式上的表现。
德国艺术史家格罗塞的观点更接近于精神分析理论。他说:“直接得到快乐,是艺术活动的特性。”换句话说,艺术就是为了表现快乐或在过程和结果中得到快乐。从精神分析的角度来说,就是更好地满足个人的某种心理需要。
进一步说,在创作上艺术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甚或完成艺术家的精神治疗;而在欣赏上也具有同样的功能,即更好地给欣赏者带来身心均衡的健康的信息,或者说让欣赏者直接进入艺术治疗状态。
此外,我们往往忽略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那就是艺术家的意志。决定艺术作品的价值的往往不是作品的内容或形式,毋宁说是在内容和形式之上所彰显的艺术家的意志。艺术家通过自身的意志创作艺术作品,并把作品中的世界向人们敞开,所有的“物”都按照自然的秩序存在着,观者在感知“世界”的同时,自己也在“世界”中存在。
可以肯定的是,内容和形式给予我们的是叙述和视觉上的感官的“真实”,而意志给予我们的是心理上的认同感和理解上的“真实”。内容和形式是可以凭经验得到的,而意志是一种先验或超验的存在。在经验的“真实”与感觉(灵魂)的“真实”之间,哪一种更能动人心魄?
诚然,艺术作品的内容、形式、心理、情志等,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艺术作品的审美和价值取向,与艺术家的创作心理(意志)有极大关系。事实上,任何作品都不会只体现一种单一的价值:比如一幅画,有作为“所指”的内容本身所指向的价值,有作为“能指”的线条、色彩以及各种要素等结构出来的价值,还有真正让一幅作品“活起来”的艺术家的情绪(意志)所彰显的价值。
可见,艺术作品的价值是诸多不同的价值协调地相加在一起的“和”。有时候,如果我们偏要固执地给出哪一种价值是主要的,哪种价值是次要的,这样的努力无疑是徒劳的。因为,不同风格的艺术家都有其倾向的价值模式,他也试图以自己的价值观来建立一个“标准的”价值模式,而说到底还是艺术意志在起主导作用。(作者 杨琼,海南乐东人,四川省华侨书画院艺术理论研究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著有《独行》(诗集)《作为治疗的文学》《艺术与生活》《西方文学主题漫笔》《艺林折枝》等,发表艺术评论文章百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