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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遵义警方破获一起制贩假书画的团伙犯罪案件,引起艺术圈广泛关注。经查,涉案团伙分工明确,有人临仿字画印鉴,有人伪造收藏证书,还有人专以画商身份通过出售或送拍等方式将假书画推向市场,大肆牟利,俨然已形成制假的产业链。实际上,这样的制假行当在艺术界并不陌生,例如“天津造”“苏州片”等书画制假代名词,其历史可上溯至明末清初或更早。如今随着书画市场日益繁荣,造假行当非但没有被淘汰反而变得“昌盛”起来。上世纪末曾有画家家属在市场上公开打假,可假画却越打越多,如今在琉璃厂走一圈,也常会遇到拉客售卖“名家真迹”的导购。 我们知道,书画艺术不仅代表着艺术家的造诣,也代表着国家的文化面貌。书画市场假货充斥除了败坏书画行业的诚信,也着实令艺术界蒙羞,这次公安部重拳出击,打掉制假贩假团伙也是众所期待的事。可是,我们仍需反思:当今书画造假产业何以堂皇行之,艺术造假行业何以为继,我们如何规避艺术市场的糟粕?为此,本期时评特邀请专家学者深入探讨,并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法。
有人送一件青铜器去鉴宝,号称西周遗存,专家仔细鉴定后说,这哪里是什么西周的,明明是郑州的,而且是上周的,出自老周的,你是孙子小周吧?(必须申明,我对郑州和周姓没有丝毫不敬)
千万不要把这个段子视为一个笑话。
艺术品造假史,尤其是书画造假史恰如赵汝珍在《古玩指南》中所指出的:“书画之作伪由来已久,为之精者每有混珠之可能,今世存古玩十九皆鱼目也,鉴别者若不深悉其作伪之内蕴,而徒从事作品之判别,鲜有不受其骗者。故其作伪之道,因物因事而异,方法殊难。”据载,自三国时期起我国就有作伪的记录,晋代书画临摹作伪初具规模,隋唐盛行,宋以后泛滥,沪上张泰阶者集晋唐以迄明代书画二百余件,居然编成《宝绘录》,所录皆为伪作且公开播布,可谓厚颜无耻、狂妄至极。清代吴修在《青霞馆论画绝句》中作诗以讽:“不为传名定爱钱,笑他张姓谎连天。可知泥古成何用,已被人欺二百年。”越清、民国至于今日,已形成全国性、规模化、科技化、产业化之势,尾大不掉,不可收拾矣。
作伪的界定存在极大的困难,比如出自学习的目的,一般就称之为临摹,并不视之为作伪,如梵高临米勒的《播种者》,习书者临颜、柳、虞、欧等;比如,被指定的机构利用高仿技术印制的书画作品,也不视为作伪,如荣宝斋木版水印;比如,文博部门对古代碑碣进行有组织的、一定量的拓印甚至销售,也不视为作伪,如西安碑林博物馆;再比如,世界级的大师为了满足一部分的市场需求,进行限量版的复制,也不视为作伪。
梵高临米勒的《播种者》
我且尝试着对作伪给出一个定义:对剽窃自他人的艺术创造物进行复制、仿制,以私下或公开方式进行销售谋取私利的,影响他人艺术判断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该定义无法涵盖和明确的内容不应该被忽略,反而需要深入研究其悖论之原因:
一
造假并非对原作者完全无益。造假虽降低原作者艺术品质,但有时也会对原作者的市场起到提升作用,扩大其影响力,明代的沈周、文徵明,清代的王翚,当代的启功等“大好人”对待赝品皆采取一笑置之的态度,实是看透了此中窍道。当代的一些书画家也并非没有利用打假来扩大市场影响的考虑。某种意义上,造假是对原作者艺术地位的确认,被造假成为一种荣耀,很难想象谁会仿制名不见经传者的作品,多少书画家希望有人造假而不可得,所以,在世书画家的打假未必真心实意、全心全意。
二
巨大的需求支撑。首先,历代皆有部分“耳鉴”的外行收藏家,他们追逐名家,贪多不嚼,轻信易骗,如沈括在《梦溪笔谈·书画》所说的:
“藏书画者多取空名,偶传为钟、王、顾、陆之笔,见者争售。此所谓耳鉴。”国内有收藏上亿而绝无真迹者,他们是最受欢迎的优质主顾;其次,一些贪官污吏为规避风险,不敢明目张胆收受现金且又附庸风雅,部分送礼者投其所好,但没有真迹来源,缺乏财力支持,或者不愿意付出更大代价,故选择伪作糊弄赃官,所以,贪官污吏手上多有一些赝品,或许根本不在乎收到的是否为真迹,反正在不言而喻的潜规则中会有人在适当的时间以安全的方式,把足够数额的银子恭敬奉上。
三
恶意的作伪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他人的作伪,手段层出不穷,造假者获取大量非法收入,“假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不是虚言;一种是对自己的复制,书画家出于谋利的目的大量复制自己的作品或让弟子代笔,这种现象在中国的书画家身上所在多有,如当代许多书画家,古代文徵明、祝允明、董其昌、王翚等人,这也应视作作伪,而且危害更大,其性质与诈骗或者制售伪劣产品同,害人害己,自我作践。
但这一类的画家自有他们的狡辩之辞,比如,在轰动一时的范曾诉郭庆祥案中,范曾的律师就曾辩称:范曾千篇一律的复制之作针对不同的收藏者而言也是唯一的。强词夺理,一至于斯。
四
极其重要的一点,造假其实是对真迹作者的嘲弄,能够骗过道行高深的鉴定家的伪作,其作伪者的技术能力并不逊色于原作者,而原作者的技法已被轻松破解,让我们怀疑所谓的大师、大家不过尔尔。
我们为什么不能接受作伪呢?
除了出于对艺术的维护,对受骗者的同情外,就本体而言,克莱夫·贝尔在其著作《艺术》中阐述“有意味的形式”时谈道:“绘画的复制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包括一些艺术作品,另一类则连一件艺术品也没有。对于一幅照葫芦画瓢的复制品来说,即便是他的主人也不认为它是艺术作品。它无法打动我们,因为它的形式是没有意味的。……到目前为止,批评家有着肯定的、为人们所熟悉的根据。复制品没有打动他,因为它的形式与原作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而原作中打动人的东西在复制品中并没有出现。但是,为什么不能完全精确地仿制一件作品呢?这似乎要作如下解释:艺术作品中的线条、色彩和空间是由艺术家的头脑中生发出来的,而这种东西并没有出现在模仿者的大脑中。手必须要遵从头脑的指令,如果没有特定的心理状态的指挥,它也无力以特定的方式画出线条和色彩。原作和仿作之所以有不同,就是因为给艺术创作下达命令的东西并没有指挥复制品的制作。”我认为,给艺术家下达命令的东西,就是使艺术家有能力创作出“有意味的形式”的情感。
作为艺术史上的复杂现象,造假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民族特色、心理诱因和利益驱动,它像一个毒瘤,至今尚未有有效的办法加以控制,更遑论杜绝了。作伪问题的解决是世界难题,而且越来越难。造假者更好地践行了与时俱进,利用先进的照相扫描技术、数字色彩管理技术、仿古材料高分子聚合涂层技术、数字微喷技术、古书画专用着色技术等(倪进《中国书画作伪史考》),为鉴定、甄别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严复曾言:“华风之弊,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信然!关于书画造假的问题,我们有一个基本立场,那就是作伪在道德上必须受到谴责,在法律上必须受到惩处。但目前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可行的解决方法也不多,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加强监督,发明新技术,才能打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魔咒。另外,解铃还须系铃人,古人已矣,寄望活着的书画家们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艺水平和创作难度,加强防伪措施,降低被破解的可能性,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利益链条上的一环。
所以,此事再议!(吴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