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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艺术能教授些什么(首先是教给艺术家),那便是人之存在的个性。作为一种最古老的——也最简单的——个人投机方式,它会自主或不自主地在人身上激起他的独特性、单一性、独处性等感觉,使他由一个社会化的动物转变为一个个体。许多东西都可以分享:面包,床铺,信念,恋人——但诗,比方说,勒内·马里亚·里尔克的一首诗,却不能被分享。艺术作品,尤其是文学作品,其中包括一首诗,是单独地面向一个人的,与他发生直接的、没有中间人的联系。
艺术是一门无后坐力炮,决定其发展的不是艺术家的个性,而是素材本身的推动力和逻辑,是材料发展的命运,这些材料每一次都需要找到(或提示出)本质上全新的美学解答。拥有自身的演变、动力、逻辑和未来,艺术便不是同义的,但在最好的情形下,与历史同步,其存在方式就是一次次新的美学现实的创造。因此,艺术常常走在“进程的前面”,走在历史的前面,而历史的基本工具正在复制。
如今有这么一个主张流传甚广,似乎作家尤其是诗人,应当在自己的作品中采用街头的语言、大众的语言。这个带有虚幻的民主性和显见的实际利益的主张,对于作家来说是荒谬的,这是一个使艺术(这里是指文学)依附于历史的企图。如果我们认定,该停止“智慧”的发展了,那文学便应该用人民的语言说话。否则,人民则应该用文学的语言说话。
每一新的美学现实都为一个人明确着他的伦理现实。因为,美学是伦理学之母;“好”与“坏”的概念——首先是美学的概念,它们先于“善”与“恶”的范畴。在伦理学中之所以不是“一切均可能”,正是由于在美学中也不是“一切均可能”,因为光谱中颜色的数量是有限的。一个不懂事的婴儿,哭着拒绝一位陌生人,或是相反,要他抱,拒绝他还是要他抱,这婴儿下意识地完成着一个美学的而非道德的选择。
美学的选择总是高度个性化,美学的感受也总是独特的感受。每一新的美学现实,都会使作为其感受者的那个人的面孔越发地独特,这一独特性有时能定型为文学的(或其他类型的)趣味,这时它就已自然而然地,即便不能成为一种保障,也会成为免遭奴役的一种保护方式。个人的美学经验愈丰富,他的趣味愈坚定,他的道德选择就愈准确,他也就愈自由——尽管他有可能愈不幸。
——布罗茨基:《文学的功绩在于确立人的个性》,刘文飞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