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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家协会公告
2016年第1号
为维护中国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权益和声誉,依据《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2015年12月7日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代表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中国书法家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中国书协会员进行处理。现将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鉴于陈绍基(广东)、王有杰(河南)、杨承伟(中直)、孙卓章(内蒙古)、章月中(浙江)、管松生(江苏)违法犯罪被判刑,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开除上述6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籍。
二、鉴于舒展(福建)、黄乔生(福建)、余远辉(广西)、肖鹏(电力)、汪良(北京)、辜广生(广东)、聂党权(广东)、方文平(解放军)、秦建孝(山西)、董洪运(山西)、张宽礼(山西)、李量(中直)涉嫌违法犯罪被调查,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上述12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籍,待有关案件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特此公告。
中国书法家协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有关条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