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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8月31日,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版《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拟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今后,政府将支持类似私人博物馆等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个人出售收藏文物要依法通过省级文保部门审核。
政府将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根据《办法》, 市、县(市)政府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除了要建设综合性国有博物馆、发展各类专题性博物馆和社区博物馆,各级政府还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在用地、馆舍建设及运行、文保、学术研究方面,给予支持。
合肥市还将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向公众开放。
《办法》要求,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制定保护名录和保护措施,开展文物普查活动,建立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
个人无力保护政府要“出手相助”
《办法》对类似古民居、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作出多项规定,比如: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不得拆除,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迁移前就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复建地址、期限和经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就是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发现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当地文保部门报告。所有权人确无能力保护管理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保单位或者文保点的,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个人文物藏品不能随意交易
另外,《办法》对文物藏品的收藏、交易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捐赠、资金投入、举办公益性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售、赠送或者擅自注销编号。
个人出售收藏的文物,应当到经过批准的文物购销经营单位出售或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拍卖。拍卖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不得私自买卖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镜的文物馈赠给外国组织、外国人或其他境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