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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为加强对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的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文物局日前公布施行《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国有馆藏文物退出机制正式建立。
据介绍,国有馆藏文物退出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退出本单位藏品序列并注销文物账目的行为。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文物退出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退出的管理。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文物灭失;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交换、调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止或合并等情形的馆藏文物将作退出处理。
国家文物局要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进行评估,并经本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同意。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并将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在本单位网站及所在地主要报刊、主管文物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在公示结束后,于实施退出行为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二、三级文物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一级文物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应当为退出馆藏的文物建立专项档案,并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二、三级文物应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一级文物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