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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上海法制报》近日报道了一起已判决的案件,2014年原告在本案被告上海某拍卖有限公司的年末预展及拍卖活动上,屡屡举牌竞拍,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竞价,最终共拍得各类瓷器古董37件。然而拍到手最怕有人议论真假,一些圈内同行在把玩原告拍得的古董时,对古董拍品的年代及真伪有怀疑。为此,原告先后多次找到拍卖公司提出要求将拍品退货。交涉结果未到达预期之后,原告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并表示上述拍品并不像拍卖公司所说的是宋代文物。他认为拍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导致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法院在定性的时候,将拍卖归于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并将艺术品拍卖的附加风险认定为合理的存在,同时,图录上登载的委托竞投登记单和拍卖规则均提示,拍卖公司对拍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提示竞拍者要详尽阅读和理解上述拍品规则,而原告签字确认已认真阅读了拍卖规则。
从法理上来说,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因此,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但对于广大的藏家来说,无疑是给他们的热情浇了一盆冷水。在鱼目混珠、泥沙俱下的拍卖市场,不保真一直是拍卖公司躲避应尽义务和应对纠纷的“法宝”,这个问题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出现在媒体的笔端与藏家的心头。
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下次担保责任”。这条“拍卖不保真”规则被认为是传承了中国传统古玩行规“打眼自认倒霉”。拍卖行业一直强调其合法性也是有历史渊源的。业内诸多人士认为,由于这一规定,致使拍卖行业敢于公然拍假甚至参与造假,等于“慢性自杀”。同时,该条规定与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是违背的。
拍卖是一个市场的行为,作为消费者的藏家如此“弱势”,确实让人不解。遇到这样的情况,许多人都自忖或者被专家告诫,要以自己成为行家,能识珠弃鱼目作为解决手段。这已是退之不能再退的后路了。作为市场行为,为何不能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呢,而不是一次又一次凉透藏家心。(朱匡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