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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
陕西省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文化所所长 周 荣
上海律师 王艳辉
法制网记者 韩丹东
法制网实习生 潘晓飞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当前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一大乱象是,一些不规范的拍卖公司以帮助参拍为名,忽悠藏品持有者交图录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而且数额不小。
周荣:目前的确存在一些拍卖机构收取鉴定费的现象。一方面,一些不规范的拍卖机构在明知某些藏品是假的或者有问题时,仍然拿去拍卖。另一方面,目前没有规范的文物艺术品估值和鉴定机构,一些藏品持有者可能下意识地认为拍卖行拥有艺术品和文物鉴定方面的经验和资格,因此,一些藏品持有者可能会将自己的藏品交给拍卖行进行估值和鉴定。
王艳辉:对于骗取图录费的行为并非没有办法。这种行为其实属于诈骗,我去年就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在那起案件中,几个人成立了一家拍卖公司,有不少藏品持有者带着家里祖传或者在一些文物市场购买的藏品委托这家拍卖公司拍卖。不过,在这些藏品中,大部分都是赝品或者没有什么价值的物品。这家拍卖公司先找所谓的专家进行初步鉴定,告知藏品持有者,这些藏品价值连城。接着,拍卖公司又介绍一家号称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基本上都会对这些藏品给出较高价格的评估报告。随后,这家拍卖公司声称可以帮助藏品持有者举行拍卖活动,不过要收取高额的服务费。最后的结果自然是这些藏品大部分流拍。因为这起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受害者众多,这家拍卖公司的老板及工作人员均因诈骗罪被定罪。
记者:目前在拍卖行业存在的不规范操作主要有“拍卖假货、赝品”“明知赝品做局拍卖”“故意抬高评估价格”等。纵观拍卖行业存在问题,拍假是最大的问题。那么,拍卖公司对拍卖的物品是否应该进行鉴定、履行把关的义务?
周荣:国际上大规模的拍卖行之所以能在业界引起很大的关注,是因为他们对拍卖品有初步的筛选。当然,对于一些高水平的仿制品,如果是非主观意愿没有被识别出来,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拍卖行应当承担对拍卖品鉴别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知假拍假,那就构成欺诈。
王艳辉: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拍卖公司有对拍卖物品进行鉴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拍卖人对于拍卖物品有权进行鉴定,但这并不是拍卖人的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记者:在调查中,有业内人士称,如果在拍卖中遇到假货,竞拍者很难维权。因为拍卖行对于退货有各种“行规”,并非所有的拍品都可以退货,即便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竞拍者应怎样维权?
周荣:我觉得还是应该通过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如果明确知道存在欺诈行为,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
参加竞拍与日常的消费行为存在一定区别,如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这中间可能存在一定难度。所以,我觉得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可能更好一些。
王艳辉:如果竞拍者拍到假货,只能选择司法途径解决。一方面可以先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了解拍假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涉嫌刑事犯罪,那么通过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之后来寻求赔偿。另一方面就是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选择就一定要留存好相应的证据,比如发票、鉴定证书、拍卖机构的介绍等,因为拍卖行“免责条款”的存在使得民事维权举步维艰。所以,消费者在拍卖前一定要保持冷静,在不了解行业状况和缺乏相应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只能靠自身的谨慎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