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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上午,涉嫌诈骗罪的3人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2013年8月16日至17日间,被告人邹某、杨某、雷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小区被害人李先生家中,冒充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工作人员,谎称购买李先生的山水画作品,发送虚假的银行到账信息,骗取被害人李先生山水画作品24幅,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3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邹某称,以茅台酒厂的名义诈骗是雷某提出的主意。邹某表示,他先跟李先生商量好价钱,聊天引开其注意力,杨某将被害人的手机偷偷拿到洗手间,就在手机中存入了新买的手机号,并将名称改为某银行客服号码,随后用新手机号发了虚假到账的短信。被害人收到短信后,将将画给了他。
邹某表示,他跟李先生联系希望用画换画时,杨某听到后表示可以用茅台酒厂的名义跟李先生买画,三人随即商量了此次诈骗方式。 得手后,三人分赃,每人分了7张画。
杨某则表示,是邹某鼓动他们前往李先生家里,并要求两人冒充茅台酒厂的领导。他说邹某认识很多画画的老师,“他是我们三个人的领导”。
雷某表示,去的时候并没想骗画,仅仅是想看有没有机会偷一张或者换一张。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还在继续。(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