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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9号国务院令,公布《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47条,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展示人类文明、促进文化交流、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博物馆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博物馆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藏品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博物馆的教育、研究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还存在不一致等。
《条例》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和我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为促进我国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明确了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对相关设立、变更、终止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要求加强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针对藏品的取得、安全保护、使用管理等分别作出规定;对于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藏品,还与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
《条例》为提升博物馆的社会服务水平,在保证开放时间、鼓励免费开放、规范陈列展览主题和内容等方面作出要求;同时,为更好发挥博物馆的教育、研究作用,规定博物馆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接受能力组织讲解,寒暑假期间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理论及应用研究,为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条例》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