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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网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是一个世代绵延的文化传承过程。如果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即发现它的活态流变性是其传承的一个重要规律。它的传承过程好像极其缓慢,缓慢得让人似乎察觉不到它的十分细微的变化,但它的传承过程不是静止的,而是在永不停息的衍变中与人类社会发展相并行。而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积淀,呈现为人们的精神、情感或生产、生活形态,成为一种传统。就一种传统而言,它又是相对恒定的。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化是绝对的,但它显现的某种人类文明,却像人类基因一样在不断变化中留存。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6月9日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时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一脉文心传万代,千古不绝是真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自身价值与人们之间发挥着双向的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给它以时代的气息,而它的存在,给人们以传统文明最深根源的滋养,给人们的情感、精神世界、价值观念以最圣洁的抚慰。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的基本特性,决定了我们今天的保护不应是静止的凝固的保护,而是为了发展的保护。没有保护,难以发展;而没有发展,保护也就失去了重要意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坚持的原则与保护方式是密不可分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抢救和保护放在第一位。要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在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及与旅游开发等的和谐结合。要坚持创造整体性社会保护的环境。任何民族、社区或地域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都不会是单一的。因此,从保护方式和形成保护生态两方面创造整体性保护的环境十分重要。只有如此,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才会在交互的影响中,得到更好的延续和发展。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像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一样,都是以政府主导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样重要和不可忽视的是,在保护工作中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社会公众主动参与保护和承担保护职责的文化自觉,特别是重视发挥好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的作用,才是实现保护工作目标,持久做好保护工作的根本。
形成社会公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首先要重视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族民间文化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它不能脱离传承主体而独立存在。它的延续与发展永远处在活态传承与活态保护之中,尊重传承人,调动和发挥传承人的积极性和聪明智慧,使他们自觉地、主动地承担传承的责任,依靠他们的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这是做好保护工作的基础。目前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别是传统工艺技术项目,后继乏人的现象相当严重。比如以艺术性极高的上海松江顾绣为例,绣的时候要先将一根蚕丝分成24份,用1/24细的蚕丝绣出一幅作品要耗时几个月甚至几年,学好这门技艺的难度和成本,使年轻人望之却步。再如江苏无锡技艺精湛的微绣,绣出一幅不大的图案,也同样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目前传承人仅有一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曾指出:“尽管生产工艺品的技术乃至烹调技艺都可以写下来,但是创造行为实际上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表演与创造行为是无形的,其技巧、技艺仅仅存在于从事它们的人身上。”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术或知识的优秀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决定性的因素。只有他们努力把自己所持有的技艺、技术传承给后人、贡献给社会,并在传承的同时,有所发展与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生生不息,永续发展。
形成社会公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就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都是保护工作的核心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各类不同的保护主体承担不尽相同的保护职责,但形成社会公众自觉参与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是各类不同的保护主体行使保护职责的基础。同时,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基层社区、群体、公众生活中衍变和发展的,它也是人们生活或生产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这就要求各个国家“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在我们身边,保护可以从我做起。广大民众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也是它的享有者。相辅相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和发展也才有了深厚的土壤。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反对人为地、被动地让人们参与,“非遗”保护要使人乐在其中,而不是苦在其中。
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未来命运。世界上一些自觉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间较长的国家,都把唤起民众的广泛参与,作为实施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比如韩国,众多的民俗博物馆不仅有实物展示,还有实际的演示,而各种形式的传统民族文化遗产学习班也遍布各地。韩国一年四季都举办着各种各样的节庆活动,其中一种是民间代代相传的乡俗,另一种是各种民俗节或民俗文化节,它们构成了韩国民众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众土壤上呈现的旺盛的生命状态,是保护的最高境界。公众的广泛参与,很多以传统民俗节日为载体。在我国,春节、元宵、清明、端午、重阳、中秋等以及少数民族的节日,都作为历史文化记忆的标志,向后人传递着传统文明的信息。我国已把春节、清明等重要的传统民俗节日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体系,既是满足人们今天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延续中华民族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所以,这已成为今天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是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充分重视和全面发挥这两种核心因素的作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也是为了在文化传统的传承中为新的文化创造提供不竭的源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为了留住历史,也不是为了回到过去。我们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继承优秀传统,加强文化自觉,促进文化创新,努力创造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